question-icon 刑法中有顿号的罪名该如何理解?

我在看刑法条文时,发现有些罪名表述里有顿号,比如‘抢劫罪、盗窃罪’这样。我不太明白这些顿号在这里起到什么作用,是意味着这些罪名是并列关系,还是有其他特殊含义呢?想搞清楚该怎么准确理解这类带顿号的罪名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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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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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当中,带有顿号的罪名表述有着特定的含义和理解方式。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个概念,刑法里罪名中的顿号通常表明顿号所连接的内容是并列关系。这意味着这些被顿号隔开的内容在法律规定里是相互独立但又同属一个条款所规制的行为或情形。 举例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条文里可能会出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这样的表述。这里的顿号连接了‘伪造’‘变造’‘买卖’三种不同的行为,同时也连接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三种不同的对象。从行为角度看,‘伪造’‘变造’‘买卖’这三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并且针对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就可能构成此罪。从对象角度来说,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也是各自独立的,不管是对公文,还是证件、印章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行为,都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这种使用顿号的表述方式,其实是为了在一个条文中涵盖多种类似但又有区别的行为或对象,从而更全面地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它既避免了为每一种行为或对象单独设立一个条文所带来的法律条文的繁琐,又能确保法律的严谨性和全面性,让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这类带有顿号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判断行为人实施了哪些行为、针对的是什么对象,进而准确地适用法律。比如,如果某人只是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那么就会按照该罪名来对其定罪处罚。而如果某人既实施了伪造行为,又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同样也是按照这个罪名来处理,但在量刑时可能会综合考虑其实施的多种行为。总之,理解刑法中有顿号的罪名,关键在于把握顿号所连接内容的并列关系以及它们各自在法律规定中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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