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预期违约金?
我签了一份合同,里面有预期违约金的条款。我不太明白这个预期违约金到底是什么意思,它和普通违约金有啥区别,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适用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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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金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它是对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的一种预先约定的补偿方式。比如,A和B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在3个月后交货,同时合同里规定如果A到期不交货,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预期违约金。这就是为了保障B在A可能违约的情况下,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就包括了支付预期违约金。 预期违约金和普通违约金的主要区别在于时间点。普通违约金通常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确实出现违约行为时才适用。而预期违约金则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只要一方有明确的不履行合同的表示或行为,另一方就可以主张。 在适用情况方面,当一方明确拒绝履行合同,比如书面通知对方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像将合同约定要交付的特定货物转卖给他人等,另一方就可以要求支付预期违约金。 关于适用标准,一般是按照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约定来确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这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总之,预期违约金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和守约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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