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销离婚起诉?


如果想要撤销离婚起诉,一般来说,原告可以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首先说申请撤诉的主体,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其次,撤诉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是必须是原告自愿,不能是受他人强迫。二是撤诉必须合法,不能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规避法律。要是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三是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另外,如果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须经过被告同意。 法院会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准许撤诉。若法院认为申请符合规定且理由合理,会裁定准予撤销起诉;若认为申请不符合规定或理由不充分,可能会驳回申请。 这里要注意,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就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便终结。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相关概念: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