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东如何退股?


在合伙企业中,股东退股其实准确来说是合伙人退伙,这一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约束。 首先,退伙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形。第一种是协议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以下情形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一是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是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是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是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大家提前在合伙协议里说好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伙,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就可以退;或者大家都同意某合伙人退伙,那也没问题;要是某个合伙人遇到了特殊情况没办法继续参与合伙,也能退;要是其他合伙人没按协议办事,那该合伙人也能选择退伙。 第二种是通知退伙。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也就是说,如果合伙协议没规定合伙时间,合伙人想退伙得提前告诉其他人,并且不能因为自己退伙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 还有一种是当然退伙。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是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是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是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些情况是客观发生的,一旦出现,合伙人就自然退伙了。 另外,还有除名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是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是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要进行财产结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而且,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