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股东退出通常有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公司回购股权等几种常见方式,不同方式所需手续也有所不同。 如果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即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这种情况下,首先股东之间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股权份额、转让价格等关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后,公司需要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修改公司章程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而外部转让则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完成后,同样需要办理上述提到的公司内部变更登记手续。 若选择公司减资的方式退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完成后,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回购股权也是一种退出途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几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比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回购股权后,也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