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辩护词该怎么写?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在撰写污染环境罪辩护词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首部。首部需写明标题,即“关于[被告人姓名]污染环境罪一案的辩护词”。然后要有称呼语,顶格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接下来是前言部分,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依据,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姓名]的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名称]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同时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其次是正文,这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可以从事实方面进行辩护,仔细审查指控的污染行为是否真的发生,是否为被告人所为。比如查看相关的环境监测报告是否准确,监测程序是否合法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监测数据存在问题,那么指控的事实基础就可能不成立。 还可以从法律适用方面辩护。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真的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才构成污染环境罪。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就不应该以此罪论处。 另外,从情节方面进行辩护也很重要。考虑被告人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是否是初犯、偶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是尾部。辩护人要对自己的辩护观点进行总结,再次强调被告人应被从轻、减轻处罚或宣告无罪的理由,然后写明“此致”“[具体法院名称]”,并由辩护人签名,注明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