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污染环境罪辩护意见书中的辩护策略有哪些

我有个朋友涉及污染环境罪的案子,现在想找律师做辩护。想知道在写辩护意见书的时候,一般都会从哪些方面制定辩护策略呀?是从行为本身、造成后果,还是其他什么角度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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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污染环境
  • #辩护策略
  • #犯罪构成
  • #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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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污染环境罪辩护意见书中,有多种辩护策略。 首先是实行行为辩护。污染环境的实行行为通常和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里面涉及很多专业知识。司法人员如果不熟悉相关领域,可能侦查方向出错,证据体系也会有问题。所以辩方要深入了解案件背景知识,仔细审查控方认定的实行行为,以及它和污染物监测数据、污染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比如在一些涉及工业生产排污的案件中,就要看生产工艺、排污环节等与最终污染情况的联系。 行为对象辩护也很关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罪标准里不同项规定的污染物不同。像第(一)、(四)、(五)项为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第(二)项为危险废物;第(三)项为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辩护时要审查用来入罪的污染物是不是符合相应标准范围。一般污染物在不是《解释》中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时,除可认定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通常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客观行为之辩方面,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构成要素是“严重污染环境”。对于是否达到这个程度,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具体分析找辩点。比如排放地是不是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与保护区核心区;排污物质是不是具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不是有毒物质;排污数量,在其他地方排放危险废物有没有达到3吨以上;排污物质浓度有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重金属三倍,其他金属污染物十倍以上;排放行为是否恶劣,像用暗管排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仍然排放,篡改数据等;获利情况,包括减少防治污染的设备运行支出,处置的违法所得;排放后果有没有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主观明知之辩也不容忽视。主观明知是认定主观故意的关键,而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过失只有法律规定才构成犯罪,所以主观明知直接关系到是否有罪。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于主观明知可以采用推定方式,且推定依据要求相对较低。辩护时要全面挖掘,提出有说服力的具体情节来证明确实不知情。 主体责任之辩,由于污染环境多是有组织行为,有决策者、实施者、协助者。按照相关《纪要》精神,主要获利者是重点打击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较重,普通执行人员责任较轻。辩护中要根据当事人具体工作职责和获利情况展开。 行为后果之辩,主要针对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以及对环境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辩护。比如污染物认定标准是否准确,相关统计数据是否正确,统计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取证行为之辩,环境污染案件常从环境行政执法中发现。一是从证据转换中找辩点,这类案件有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过程,辩护人要从中挖掘;二是在具体取证过程中找辩点。 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概念: 实行行为: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具体行为。 主观明知: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主体责任:在犯罪行为中,不同主体因职责、获利等情况不同而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 证据转换: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个过程涉及证据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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