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判决书里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该怎么写?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法院要出具判决书,里面有关于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的内容。我不太清楚这部分在判决书里该怎么规范书写,不知道要写哪些要素、格式是怎样的,担心写不好影响判决书的效力,希望了解具体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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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书里书写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相关内容,首先要理解几个关键法律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而法律援助是政府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判决书里明确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是必要的。对于法律援助的诉讼代理人,要写明其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比如,在判决书开头当事人信息部分,对于有法律援助诉讼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应这样表述:原告/被告 [姓名],委托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指派律师。 接下来,要在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部分,提及法律援助代理人的参与情况。比如,在记录庭审过程时,可以写明 “法律援助代理人 [姓名] 在庭审中提出了 [具体代理意见]”。这样能体现出法律援助代理人在案件中的作用。 在判决主文之后,也可以适当说明法律援助相关情况,如 “本案中,[当事人姓名] 获得了 [法律援助机构名称] 提供的法律援助,保障了其合法诉讼权益”。这样的表述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完整地呈现案件中法律援助的参与情况,让判决书内容更加规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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