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复议申请该怎么写?


在面对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时,当事人若认为该决定有误,可依法申请复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予立案复议申请的撰写方法。 首先,需要明确不予立案复议申请的基本概念。它是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按照法定程序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重新审查请求的一种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为我们申请不予立案复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接下来是不予立案复议申请的具体写法。 标题部分,一般直接写“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简洁明了地表明文书的性质。 首部要注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如果是单位申请,需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等。还要写明被申请人,通常就是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正文是核心部分。要先说明案由,也就是简要阐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何时、何地发生了何事,涉及哪些人等。然后详细阐述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指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中存在的错误或不合理之处。比如,可能存在对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实际的犯罪行为被忽视;或者在适用法律方面有误,错误判断了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等。可以结合具体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明确提出复议请求,即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立案决定。 尾部要注明致送的公安机关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此外,撰写不予立案复议申请时,语言要准确、简洁、客观,避免使用情绪化的表述。要确保所陈述的事实真实可靠,引用的法律依据准确恰当。如果自己对法律规定和文书撰写不太熟悉,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以提高复议申请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