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时分居证明怎么写?
我打算起诉离婚,听说需要提供分居证明。但我不太清楚分居证明该怎么写,格式是怎样的,要包含哪些内容,是自己写还是找相关单位开具呢?希望了解具体的写法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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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起诉中,分居证明是很重要的一项证据,它能帮助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以下详细介绍分居证明的写法及相关要点。 首先,分居证明并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来说,要包含以下关键信息。证明标题要明确,比如“分居证明”。开头要写清楚证明的对象,通常是“兹证明”后面跟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然后,详细说明分居的事实,这部分是核心内容。要写清楚分居的起始时间、结束时间(如果分居仍在持续,就注明至今仍处于分居状态)、分居的原因,强调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还要说明分居期间双方各自的居住地址。例如:“[男方姓名]与[女方姓名]于[具体开始分居日期]起,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男方居住于[男方居住地址],女方居住于[女方居住地址],至今仍处于分居状态。” 接着,证明人(单位)信息也很关键。如果是由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开具,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如果是证人证言形式,证人要签字按手印,写上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此外,最好附上能证明分居事实的相关材料,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准确、规范地书写分居证明对于离婚诉讼有着重要意义。在实际书写时,如果自己不确定怎么写,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分居证明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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