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高”关于抢夺案件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调整定罪量刑标准的?

我前段时间听说“两高”对抢夺案件的司法解释做了调整,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标准。我不太清楚具体调整了哪些内容,这些调整会对实际的案件判决产生怎样的影响,很想了解一下相关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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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夺罪标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两高”出台的关于抢夺案件的司法解释在定罪量刑标准方面有重要调整,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抢夺罪的基本概念。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别人没防备的时候,公然把别人的东西抢走。 在定罪标准方面,新的司法解释对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进行了调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在量刑标准上,根据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同,会有不同的量刑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些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例如,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此外,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这些调整使得抢夺案件的定罪量刑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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