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受害人如何要回损失?
我是一起公诉案件的受害人,犯罪行为让我遭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公诉案件里,自己该通过什么途径、采取什么方法才能把损失给要回来,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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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诉案件中,受害人若想追回损失,有多种合法途径。首先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一般来说,受害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其记录在案,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一并移送法院。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对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进行审理和判决。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赔损失,这也是受害人要回损失的一种方式。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争取从轻处罚,可能会主动向受害人退赔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还可能有其他途径。例如在诈骗案件中,如果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赃款赃物,会按照一定程序返还给受害人。受害人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与损失相关的证据,如发票、合同等,以便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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