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究竟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我是一名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太清楚自己在案件中具体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比如能不能要求赔偿,需不需要配合调查之类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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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权利方面**: - **申请回避权**: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存在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证人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被害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例如,若审判人员是被告人的近亲属,被害人就可申请其回避。 -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帮助自己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当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比如因故意伤害导致身体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这一权利。 - **举报、控告权**:被害人有权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刑诉法57条、110条等都体现了这一权利。 - **获知鉴定结论的权利**:被害人有权了解案件中相关的鉴定结论,以便更好地参与诉讼。 - **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陈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 - **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起诉的权利**:如果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平等参加庭审的权利**:被害人有权平等地参与法庭审理过程,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等。 - **提请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被害人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申请再审的权利**: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如果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义务方面**: -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被害人需要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不能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当公安司法机关传唤被害人时,被害人应当配合并接受传唤。 - **接受检查的义务**:例如接受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等,配合相关机关的调查。 - **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纪律**:被害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出席法庭,并且遵守法庭的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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