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犯行贿罪是怎么判的?


要探讨以前行贿罪的判罚情况,需要先明确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同时要考虑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不同阶段行贿罪的判罚标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相对比较简单,量刑幅度也较窄。这是因为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活动相对不那么复杂,行贿犯罪的情况也没有后来那么多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贿犯罪的形式和危害程度发生了变化。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行贿罪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根据行贿的情节严重程度划分了不同的量刑档次,更能适应实际中复杂的行贿犯罪情形。 到了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又进行了修改。在原来的基础上,增设了罚金刑,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同时,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进行了细化,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接下来谈谈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意味着如果以前的行为要被追究行贿罪的责任,要比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现行法律,哪个处罚更轻就适用哪个法律。 所以,要确定以前行贿罪具体怎么判,需要结合行为发生的时间、当时的法律规定以及现行法律规定,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