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探望小孩的条款该怎么写?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探望小孩的条款是很重要的,它不仅能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利,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书写该条款。 首先,要明确探望权的主体。在离婚协议中,应清晰写明享有探望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其次,需确定探望的时间安排。时间安排要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孩子的学习、生活规律以及双方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可以约定具体的探望周期,例如每周探望一次,或者每月探望几次。同时,还应明确具体的探望时间点,比如每周六上午几点到几点,这样能避免双方在探望时间上产生争议。 再者,要规定探望的方式。探望方式有很多种,常见的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地点进行探望;逗留式探望则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年龄、意愿以及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探望方式,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另外,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也应在协议中有所体现。例如,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孩子生日等特殊日子,探望时间和方式是否需要调整;如果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探望,应该如何提前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等。 最后,要强调双方的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得无故阻挠、拒绝。如果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探望权。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示例:男方[男方姓名]有权探望婚生子/女[孩子姓名]。男方每周可以探望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男方可以到女方[女方姓名]住处将孩子接走进行探望,探望结束后需按时将孩子送回女方住处。若遇到法定节假日、孩子生日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探望时间和方式。女方应积极协助男方行使探望权,不得无故阻挠。 总之,在书写离婚协议中探望小孩的条款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条款清晰、明确、合理,以保障双方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