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赔偿标准中的48小时是怎么规定的?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听说工伤赔偿有个48小时的标准。我不太明白这个48小时是怎么算的,是从受伤开始算,还是送医开始算?超过48小时就不能认定工伤了吗?想了解下这个48小时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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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中的48小时规定主要体现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该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的“工作时间”,指的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比如朝九晚五的工作模式,9点到17点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则是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以及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需要去的其他地方。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并不局限于与工作有关的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也就是说,从医生首次对职工的疾病进行诊断那一刻开始计时,往后推48小时。 如果职工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就可以视同工伤,其近亲属能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如果超过了48小时才死亡,一般就不能视同工伤了。不过,如果职工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使超过48小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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