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限定48小时合理吗


工伤认定限定48小时这一规定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与争议性。 从合理性角度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这一规定为行政机关确立了一个相对明确的技术标准,便于操作执行。它针对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段以及工作场所内突然遭受疾病袭击的情况所做出规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工伤标准规定。工伤的基本特征包含 “三工” 因素,即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由于执行工作职责;核心要素在于受伤源于工作过程中的原因导致,而视同工伤并未完全达到这一要求。所以从这个层面看,48小时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界限,避免一些难以界定的情况。 然而,这一规定也饱受争议。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患者的抢救时间并不会因为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限定在某个时刻,把 “48小时” 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时间,将不确定的社会风险转嫁给弱势的劳动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有违条例的立法初衷。例如有些病人家属为了保留一丝抢救的希望不愿意放弃治疗,可能导致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或者病人在发病时所在的医疗机构条件有限,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需要转至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救治,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大部分均会超过48小时。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可能因为这48小时的限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从实际影响看,它还可能导致一些不良现象,比如一些劳动者及家属因担心工伤亡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放弃对其医治,人为使伤患者符合在 “48小时” 内死亡的条件,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相关概念: 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特定情况被认定为工伤,淡化了疾病和工作的因果关系,只强调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关联性,意图是扩大保护范围。 “三工” 因素:即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由于执行工作职责。这是工伤的基本特征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