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情况。不太清楚这三者具体有啥区别,比如在物品占有、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希望了解一下它们之间到底有哪些不同,以便我后续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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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定义方面。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占有方面,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质押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物由质权人占有;留置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在担保财产的范围上,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质押物可以是动产和权利;留置物只能是动产。 在成立条件上,抵押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质押也基于当事人约定;留置是基于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可以成立。 在实现方式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一般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司法程序来实现抵押权;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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