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抵押、质押和留置这些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操作流程、权利义务方面。我想知道这三者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好正确运用这些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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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财产占有方面,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和使用;质押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押物由质权人保管;留置是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已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从担保财产类型来看,抵押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等;质押的财产主要是动产和权利,像票据、股权等;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动产。 在设立方式上,抵押和质押一般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就享有留置权,无需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有详细规定。其中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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