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质押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质押和抵押都是担保的方式,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概念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把自己的珠宝交给李四作为质押。《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抵押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不转移占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王五用自己的房子向银行抵押借款。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其次是占有方式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事先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质押权是质押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 最后是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一般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需要签订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