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规定中的代履行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相关事务时,看到执行规定里提到了代履行,但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想了解一下代履行具体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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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从概念上来说,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这个义务又可以由他人来完成时,就会涉及到代履行。比如说,当事人在公共场所随意堆放垃圾,相关行政机关责令其清理,但当事人逾期未清理,此时行政机关就可以安排其他人员代为清理。 在我国,《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是催告,行政机关要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其次,如果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且符合代履行的条件,行政机关就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既保障了行政决定的有效执行,也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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