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履行人只能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吗?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代履行的事务时,不太清楚代履行人的规定。不知道代履行人是不是只能找和这件事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来做,还是有其他的情况,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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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上,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代履行人并非只能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这里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本身是可以作为代履行人的。 也就是说,代履行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自己履行。当行政机关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和条件时,为了及时解决问题,保障公共利益等,可以自己实施代履行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委托第三人代履行,不过这里要求第三人没有利害关系,这主要是为了保证代履行行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因利害关系影响代履行的效果和公正性。所以,代履行人不局限于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代履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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