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人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吗?
我遇到个事儿,有一项义务我没办法履行,得找人代履行。现在有个和这事儿有点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愿意代履行,我就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代履行人能是这种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吗?我不太懂法律,就怕找错人最后给自己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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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这一规定明确强调了行政机关委托代履行时,第三人应当是没有利害关系的。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代履行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如果代履行人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能会因为自身的利益因素,在代履行过程中做出不公正的行为,无法保证代履行活动能依法、公正地进行。比如在一些涉及环境污染治理的代履行中,如果委托与污染企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可能会出现代履行不彻底、走过场等情况,损害公共利益。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的角度来看,代履行人通常不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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