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应强调什么?


在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工伤认定,有几个关键要点需要强调。 首先是“工作时间”。这里的工作时间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单位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像朝九晚五这种;还涵盖职工加班延长的时间,比如因为项目赶工而额外工作的时段;也包括工作间隙中简短的休息时间,例如单位中午的午餐时间和少量休息时间,只要职工留在单位没回家,都算在工作时间内。《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时间的规定,旨在明确职工处于工作相关的时间段内。 其次是“工作岗位”。它强调职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病死亡。如今工作岗位的外延不断拓展,工作岗位与工作内容直接关联,但又不能完全涵盖所有工作内容。像很多劳动者在做本职工作同时,还有分工模糊或临时性指派工作。而且在一些辅助性领域,比如职工在单位食堂用餐等过程中的伤亡情形,司法实践中支持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也不少。也就是说,判断是否在工作岗位,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关键看是否与工作职责相关。 最后就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突发疾病”包含各类疾病,无论是心脏病这种急性病,还是一些平时没症状突然发作的疾病都算。“48小时”的起算时间,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这一规定是为了规范时间界定,确保认定的准确性。例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即使未经医院抢救,在符合其他条件时亦可视为工伤 。但如果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有初步发病症状,却因未能及时送医治疗,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导致病情加重或死亡的,一般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应视同工伤。这是整个认定的核心法律依据。总之,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要全面、综合地考量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及抢救时间等多个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