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了,是由公安结案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我不太清楚后续流程,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是不是由公安来结案?公安结案具体是怎样操作的呢?我很担心这个案子还会有其他后续问题,希望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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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常会涉及到案件的后续处理,其中是否由公安结案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检察院不起诉的几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不过,如果没有出现要求复议或复核的情况,公安机关一般是要进行结案处理的。这意味着公安机关会根据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理,比如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等。 此外,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相当于对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画上了一个阶段性的句号。而公安机关的结案则是对整个侦查阶段工作的收尾。两者虽然处于不同的诉讼环节,但相互关联。所以,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常情况下公安是会进行结案操作的,以此来结束整个案件在侦查阶段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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