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的后续流程是怎样的?


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后续会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处理。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宣布与送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这意味着,一旦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会公开向被不起诉人说明,同时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到被不起诉人及其单位。要是被不起诉人当时处于被关押的状态,会马上恢复其人身自由。 接着是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这是因为在侦查阶段,可能为了案件侦查的需要,对一些财物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当决定不起诉后,这些限制措施就需要解除,归还属于被不起诉人的财物。 还有对公安机关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如果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有相应的申诉途径来表达自己的看法。 最后是对被害人的告知与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为被害人提供了相应的权利保障,让被害人在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时,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关于案底的问题,不起诉一般不会留下犯罪记录的案底。因为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的,才会有犯罪记录。但可能会存在一些案件相关的记录,但与犯罪案底性质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