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无罪案件最后会如何解决?


当检察院认定为无罪案件时,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如果是在侦查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简单来说,要是查明嫌疑人根本没犯罪,或者存在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法定情形,检察院就要决定不起诉。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就会终止,犯罪嫌疑人会被立即释放,相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措施也会解除。 要是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同样按照上述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认为嫌疑人虽有一定行为,但不用判刑或可免刑而作出的。而且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也会马上释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同时,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总的来讲,检察院的无罪案件处理,是为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也给予了公安机关、被害人等相关方一定的救济途径,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严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