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该怎么办?

我涉及一个案子,公安机关调查后移交给检察院,结果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我不太清楚接下来公安机关会采取什么行动,是会继续侦查,还是就此结案?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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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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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后,公安机关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简单来说,就是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这个案子不符合起诉条件,不需要把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要是觉得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对,它有权利提出自己的看法,先要求检察院重新审议这个决定。要是同级检察院坚持原来的决定,不接受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还能向上一级检察院反映,请求再次审查。 此外,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所以,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解除对相关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把这些财物归还给相关人员。 如果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复核结果,或者在解除相关措施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来的案件情况有变化,符合起诉条件了,还是可以重新启动侦查程序,再次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总之,公安机关在面对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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