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过限存在于哪些阶段?
在处理一些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犯罪过限的阶段界定存在疑惑。比如多人计划实施盗窃,其中有人临时起意伤人,不清楚这是否属于过限行为以及处于哪个阶段。想具体了解共同犯罪过限在不同阶段的具体表现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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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过限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即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都有可能存在。 首先,在预备阶段,部分共同犯罪人为着手实行犯罪而进行预备行为时,可能突破其所共谋的犯罪,构成新的犯罪。例如,甲乙二人共谋盗窃,在准备盗窃工具时,甲为了防止被发现准备了刀具用于伤人,而乙并不知情,甲准备刀具的行为就超出了共同盗窃的预备范围,构成了新的犯罪预备。 其次,在实行阶段,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时,可能实施其他超出共同犯罪的行为,构成新的犯罪。比如,甲乙共同入室盗窃,甲在盗窃过程中对屋内的主人实施了暴力伤害行为,而乙只是专注于盗窃财物,甲的暴力伤害行为就超出了共同盗窃的故意范围,构成了新的犯罪。 最后,在实行后阶段,部分共同犯罪人也可能实施超出共同犯罪的行为,构成新的犯罪。这里的“紧随”是指实行阶段应该同实行阶段有着紧密的联系,它是实行阶段完成的一种自然延伸,如犯罪实行完成后没有离开犯罪现场的这段时间、犯罪实行完成后逃脱的过程、犯罪实行完成后结果还没有发生的这段时间。例如,甲乙共同完成盗窃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甲为了抗拒抓捕而对追赶的群众使用暴力,乙没有参与,甲的这一行为就超出了共同盗窃的范围,构成了新的犯罪。 法律依据方面,虽然没有具体的某一条法律条文专门规定共同犯罪过限的阶段问题,但根据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以及各具体罪名的规定,对于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应当根据各犯罪人的行为和主观故意分别认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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