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可以起诉吗?


在探讨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是否可以起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逮捕,它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比如逃跑、毁灭证据等,而对其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的手段。而起诉,则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意味着,检察院不批捕可能存在多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另一种情况可能是现有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但并不代表不能继续侦查。 在检察院不批捕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没有经过逮捕这一程序,公安机关依然可以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为逮捕并不是起诉的前置必经程序。只要案件达到了起诉的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就有权力将案件移送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