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侦查后公安查不到新证据还能移送检察院吗
之前涉及一个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检察院不批捕,现在公安在继续侦查。但感觉公安好像没查到新证据,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安还会不会把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心里挺着急的,希望了解清楚后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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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是否能将案件移送检察院,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意味着如果公安查不到新证据,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从法律规定的理想状态来说,不应该移送检察院。 不过在实践中,即便查不到新证据,也存在移送的可能。一种情况是,之前的证据虽然不充分,但公安认为现有证据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只是可能还存在一些证据需要补充,那么公安还是会移送案件,由检察院来进一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另一种情况,如果经过多次补充侦查,都查不到新证据,且证据始终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正常情况下公安应该撤销案件,而不是移送检察院。但如果公安认为犯罪嫌疑人有较大的嫌疑,即便证据不足,也可能会再次移送,不过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大概率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公安机关在查不到新证据的情况下移送案件,检察院也会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发现证据确实不充分,检察院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总之,查不到新证据时公安有可能移送案件到检察院,但最终是否起诉,由检察院根据证据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相关概念: 补充侦查:就是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以完善证据体系,让案件事实更加清楚。 不起诉决定: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不将其提交法院审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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