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该怎么办?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对嫌疑人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我不太清楚接下来公安机关会采取什么行动,是直接放人吗,还是有其他处理方式呢?我很关心这个案子后续会怎么发展,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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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时,公安机关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这意味着,在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没有权力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要马上放人。 其次,即便检察院不予逮捕,但这并不代表案件就结束了。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明确提到,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另外,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也就是说,即使不逮捕,公安机关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以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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