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立即释放的时间是多久?
我因涉嫌一起案件被公安机关拘留,之后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在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我多久能被立即释放呢?这个‘立即’有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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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立即释放’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立即释放’意味着在收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执行机关要马上停止对嫌疑人的羁押行为,让嫌疑人恢复人身自由。这体现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法律精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这就表明,一旦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没有拖延释放的权力,要第一时间执行释放。 虽然法律条文里用的是‘立即’,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涉及到一些必要的程序和手续,可能不会在瞬间就完成释放。例如,要办理释放的法律文书、归还嫌疑人被扣押的财物等。不过,这些程序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通常而言,在收到不批捕决定后的几个小时内完成释放是比较合理的情况。如果公安机关未能及时释放,嫌疑人及其家属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尽快执行释放。如果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违法拖延,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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