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推定性权利有哪些?


在法律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推定性权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和原则,在特定情况下被假定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理念。 首先是无罪推定权。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推定性权利,简单来说,在法院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都应把他当作无罪的人来看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无需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例如,在侦查阶段,警方需要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不是让犯罪嫌疑人自己证明自己没犯罪。 其次是辩护权。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也是一项推定性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既可以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进行辩护。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在法庭审判中,辩护人可以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再者是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向律师咨询有关法律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为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如果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