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时效是从发生之日开始算起吗?

我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伤了,现在想申请工伤认定,但不太清楚这个时效具体怎么算。是不是真的从受伤那一刻开始算呢?不同主体申请在时间上有没有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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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日。 具体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一般时限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时效是1年。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工伤认定和后续的待遇落实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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