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机关由哪些部门处理?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我国,处理假释的机关和流程如下:首先是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监狱就是执行机关。当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时,执行机关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这里虽然说的是减刑,但假释的程序与之类似,也是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建议。 然后是人民法院,它负责对执行机关报送的假释建议书等材料进行审核。法院会组成合议庭来审理假释案件,通过审查罪犯的服刑表现、悔改情况等各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符合假释条件,就会裁定予以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最后是人民检察院,它在假释程序中起着监督的作用。人民检察院会对假释的提请、审理、裁定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假释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假释裁定不当,会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会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这样的设计是为了保障假释制度能够公正、公平地实施,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