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人员会如何判刑?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一项措施,留置人员最终的判刑需要依据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在我国,判刑要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对行为人定罪判刑;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就不能对其定罪判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比如,犯罪情节严重的,判刑就会重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判刑也会相对轻一些。 留置人员涉及的犯罪类型通常与职务相关,像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以贪污罪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罪的量刑也是参照贪污罪的规定。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所以,留置人员具体如何判刑,要结合其涉嫌的罪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法律规定来综合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