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中应税凭证书立日期该怎么填?


在印花税申报中,应税凭证书立日期的填写是一个关键环节,它涉及到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概念和填写方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应税凭证书立日期”的含义。“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不同的应税凭证,其“书立日期”的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 对于合同类应税凭证,书立日期通常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所以,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签字盖章日期就是书立日期。 产权转移书据的书立日期,是指产权转移书据签订的日期。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在这种情况下,以双方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日期作为书立日期进行填写。 营业账簿的书立日期,为启用账簿的日期。营业账簿是用以记载和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账簿,是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当企业启用新的营业账簿时,该启用日期即为书立日期。 明确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对于印花税的申报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如果填写错误可能会导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错误认定,进而影响印花税的申报和缴纳。因此,纳税人务必准确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以确保合规履行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