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湖北省别人把我东西偷走了,多少钱才能立案?

我在湖北,东西被人偷走了,不知道被盗财物价值达到多少,警方才会立案处理。我很想知道具体的金额标准,这样心里才有底,也清楚要不要去报警,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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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省,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要依据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来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该解释还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湖北省,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所以,一般情况下,在湖北省,他人盗窃财物价值达到二千元及以上的,公安机关会予以刑事立案。 不过,除了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会立案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的,立案数额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这些情形包括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就是说,如果存在这些特殊情形,在湖北省盗窃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及以上,公安机关也会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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