肱骨粉碎性骨折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为什么司法鉴定却鉴定不上等级呢?
我身边有人出现了肱骨粉碎性骨折的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是9级,但司法鉴定却没评上等级,不太理解这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具体原因,以及这两种鉴定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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肱骨粉碎性骨折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而司法鉴定却鉴定不上等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劳动能力鉴定和司法鉴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工伤事件,是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侧重于职工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受损情况。而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更广,其鉴定标准和侧重点可能与劳动能力鉴定有所不同。 其次,未能对骨折情况进行伤残级别评定可能是因为未达评级标准。虽然从普遍认知来看,骨折至少可评为十级伤残,但实际上,现行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骨折为评定伤残级别的唯一或首要依据。比如部分肱骨骨折患者属于轻微的骨折类型(如骨裂),在经过保守治疗后能完全恢复;或者骨折后经过积极治疗,愈合较好,后期没有产生肌肉萎缩、关节活动受限等运动功能方面的问题,对患者的生活和工作不造成影响,就可能达不到伤残评级的标准。 再者,鉴定时间也可能对结果产生影响。发生肱骨骨折后,如果要进行伤残评定,需要先对骨折进行治疗,在骨折愈合稳定后进行康复治疗训练,恢复运动功能,后期在病情完全无法进展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伤残评定,如果时间过短,通常无法进行伤残评级。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若对首次骨折工伤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则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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