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诈骗罪是如何判刑的?


在湖南,对于诈骗罪的判刑,主要依据诈骗金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湖南,根据湖南省两高一厅发布的《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也就是说,如果诈骗金额达到五千元,就会在六个月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这个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要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的,同样在六个月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之后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来确定基准刑。 当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要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且具有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也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 ,增加一个月刑期;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也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若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满二点四万元不满三万元,并具有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等严重后果等情形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相应幅度确定量刑起点。之后犯罪数额每增加七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若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总之,湖南对于诈骗罪的判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秉持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保刑罚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