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我涉及一个案子,公安机关已经出具了起诉意见书。我不太清楚这个起诉意见书在后续的法律程序里,能不能当作证据材料来用。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它有没有作为证据材料的资格,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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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从证据的定义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本身并不属于上述法定的证据种类。 不过,起诉意见书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综合阐述,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但其中所列举的事实和引用的证据,在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那些符合证据种类的内容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也就是说,起诉意见书更像是一个指引,引导司法机关去关注和审查具体的证据,而其本身并不是直接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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