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应当如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的相关法律概念。闲置土地,简单来说,就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在闲置土地的调查方面,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会根据调查结果来判断是否构成闲置土地。如果构成闲置土地,就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认定事实、认定依据以及要求相关权利人参与处置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而在处置方式上,分为多种情况。如果是因为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比如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等,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 如果是因为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总之,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开发利用土地,避免因土地闲置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如果遇到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