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想离婚,男方不肯离,女方是否要先去民政局?
我是女方,和男方感情不和,我想离婚,但男方不同意。我不太清楚接下来该走什么程序,不知道是不是要先去民政局试试,还是有其他办法,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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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女方不能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因为离婚登记需要双方自愿,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里强调的是“双方自愿”,所以当男方不同意离婚时,不满足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此时,女方若坚持离婚,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在男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女方不应先去民政局,而是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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