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信用卡后冒用消费,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我朋友上周在餐厅捡到一张他人遗落的信用卡,一时糊涂就用这张卡支付了当天的餐费(约500元),还在附近超市买了价值300元的日用品。后来他越想越害怕,担心自己的行为会构成犯罪。想了解这种捡到信用卡后冒用的情况,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的话,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有没有可能减轻责任?
闫旭东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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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之一。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不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个标准通常为5000元以上。
在你朋友的案例中,冒用信用卡消费的总金额为800元,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数额标准,因此一般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这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责任,其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涉嫌盗窃或诈骗,可能面临罚款或行政拘留的处罚。
建议你的朋友立即停止任何冒用行为,尽快将信用卡交还给发卡银行或失主,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如果已经造成损失,应积极赔偿失主,以减轻可能的处罚。同时,提醒身边的人,捡到他人信用卡后应及时归还,切勿心存侥幸使用,避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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