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广播是否适用普遍性管辖?
我遇到一个事儿,有人在当地进行非法广播,传播一些不良信息。我想知道对于这种非法广播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是可以适用普遍性管辖呢?我不太清楚普遍性管辖到底是怎么回事,也不确定非法广播符不符合这个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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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普遍性管辖这个法律概念。普遍性管辖是指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和犯罪嫌疑人国籍如何,只要其行为属于危害国际安全、破坏和平、违反人道等严重罪行,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对于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全球各个国家都能管。 在国际法律层面,有一些公约涉及到了普遍性管辖的相关内容。不过,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专门针对非法广播明确规定普遍性管辖的公约。 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确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四项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是针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而非法广播更多的是可能违反国内的相关行政管理法规和广播电视管理方面的规定。 例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广播行为进行了规范,如果有人进行非法广播,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所以,一般情况下,非法广播不适用普遍性管辖。对于非法广播的处理,主要依据国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广播电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由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处理。当然,如果非法广播的行为同时涉及到国际条约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那就另当别论了。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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