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一起涉及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不太清楚这种涉外案件到底该由哪个地方、哪个级别的司法机关来管。想了解一下,在我国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和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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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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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受理、侦查、审判涉外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下面我们分几个方面来详细了解。 地域管辖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涉外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比如一个外国人在我国A市实施犯罪,犯罪结果在B市出现,那么A市和B市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级别管辖上,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也就是说,普通的涉外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涉及严重犯罪的涉外案件会由相应级别的法院来审理。 对于特殊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这些规定确保了涉外刑事案件在各种复杂情况下都能有明确的管辖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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