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罪,准确地说应该是非法采矿罪或者破坏性采矿罪,因为单纯的买卖矿产资源不一定构成犯罪,但违反规定进行采矿等相关行为可能会触犯法律。下面分别为你介绍这两个罪名的立案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次是破坏性采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构成破坏性采矿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九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意味着,如果采用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导致矿产资源严重浪费、破坏,达到上述价值标准,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