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是如何定义的?
我对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不太清楚。身边有人好像在没取得相关资格的情况下给人看病,我想知道到底怎样的情况会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并立案。是只要没证看病就算,还是有其他更具体的规定?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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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的定义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是客体方面,非法行医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以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为了保障大家能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来规范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没有按照这些制度要求来进行医疗活动,就是对这种管理秩序和公众健康安全的侵犯。 客观方面,要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并且这个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简单说就是没有合法的医生执业资格却进行看病治疗等医疗行为。“情节严重”有多种表现,比如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甚至死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等。 主体方面,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里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是不构成该罪的。例如没有考取医师资格证,或者个人没拿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开办医疗机构给人看病,就属于这类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却还是要从事医疗活动。不过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是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定义的,目的在于维护医疗秩序和保障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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