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造成工人伤残,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
我所在的工地存在违法分包情况,现在有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伤残了。发包方、承包方还有包工头好像都在扯皮,没人愿意负责。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讲,到底谁该对这个伤残的工人负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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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法分包造成工人伤残的情况下,责任承担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若包工头不具备法定用人资格,应当将发包方(如建设单位)列为诉讼主体,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像建筑单位、矿山企业等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于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聘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其次,从工伤保险责任角度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职工因工伤亡时,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认定工伤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例如,金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王某,金科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就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伤残工人相应补助金等。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工人应先前往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获得工伤赔偿的基础。伤势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工伤等级,进而计算伤残赔偿金额。若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工伤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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